前 言
2024年8月20日,歐委會就針對我國乘用電動轎車反補助查詢(AS689)發布終裁宣告,[1]擬對我國出口企業征收17%-36.3%的反補助稅(特斯拉獨自稅率9%)。該案由歐委會主席馮德萊恩于2023年9月13日宣告“盟情咨文”時高調宣告主張,旨在為歐盟電動轎車工業轉型和展開發明空間,并由歐委會于2023年10月4日罕見地依職權自主立案。世界社會高度注重,多個歐盟成員國、轎車職業安排和企業、智庫、學者紛繁表態,指出此次反補助是以“公平交易”之名行保護主義之實,促進歐盟電動轎車工業展開不該懼怕競賽。
實際上,歐盟此舉的背面,是在新一輪應對氣候變化和完結綠色轉型的全球博弈中搶抓主導權。近年來,許多國家將“新三樣”(光伏產品、電動轎車和鋰電池)作為工業展開優先事項,歐盟是典型代表之一。歐盟在激烈斥責美國《通脹消減法》施行補助的一起,也在加大對本鄉“新三樣”的補助力度。特別是在2019年歐委會發布《歐洲綠色新政》后,開端聚集動力綠色轉型,大力推進“新三樣”等新動力工業展開。2020年,歐委會發布《歐洲工業新戰略》,清晰指出將為工業綠色轉型供給出資和融資支撐。現實上,歐盟加快“新三樣”等新動力工業展開的意圖不單是為了完結聯合國可繼續展開方針,更是為了借機進步歐盟工業全球競賽力,追求世界搶先地位,并在此過程中施行了很多工業補助方針。
本文從前史展開視點對歐盟涉“新三樣”方針進行剖析和整理,以全面提醒歐盟相關辦法全貌及其在綠色轉型名義下施行補助方針的本質。
一、歐洲經濟一體化初期就已開端施舉動力工業方針和戰略
(一)歐洲經濟一體化始于工業方針和諧,特別是動力工業。
1. 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樹立兩大動力一起體是邁向歐洲一體化進程的第一步
歐盟是世界上施舉動力工業方針最早的區域之一,歐洲經濟一體化就誕生于各成員國工業方針的和諧。早在1951年,六個歐洲國家(法國、德國、意大利、比利時、荷蘭、盧森堡)簽署《樹立歐洲煤炭和鋼鐵一起體公約》,抉擇樹立“歐洲煤鋼一起體”(ECSC),一起辦理成員國的煤炭和鋼鐵工業,施行一起方針,以和諧各成員國的煤炭與鋼鐵出產、運營、出資和交易方針。
1957年,歐洲煤鋼一起體成員國簽署《樹立歐洲原子能一起體公約》和《樹立歐洲經濟一起體公約》。其間前者旨在樹立“歐洲原子能一起體”(Euratom),和諧各成員國在和平運用核能方面的方案(包含核能技能研制、核質料與核燃料的安穩供給等),以應對傳統動力的遍及缺少,促進歐洲核工業的構成和展開,完結歐洲動力獨立。后一公約旨在樹立“歐洲經濟一起體”(EEC),以施行一起交易方針,促進貨品、服務、人員和本錢自在活動,完結歐洲一體化和經濟添加。該公約第92條至第94條初次清晰和體系地規矩了包含一切部分的國家幫助準則(state aid),成為歐洲后續公約項下國家幫助準則的根底。[2]
2. 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就開端施舉動力進口一起方針
1965年,上述六國簽署《樹立歐洲諸一起體一致理事會和委員會公約》,抉擇將前述三大一起體的理事會和委員會兼并,別離樹立一致的理事會和委員會,并對上述三大公約進行相應修正,其間《樹立歐洲經濟一起體公約》中的國家幫助準則并未進行修訂。
1974年,歐洲三大一起體一致理事會經過了《關于一起體動力方針1985年方針的抉擇》,要求到1985年各成員國應將進口動力削減到50%,以削減歐洲對外部動力的依靠,促進動力供給多樣化。[3]
全體而言,歐洲在一體化初期就已施舉動力工業一起方針,并開端注重動力獨立。這一時期,歐洲樹立起了一致的國家幫助準則根本結構,在對成員國施行國家幫助進行監督的一起,也答應供給與一起商場相容或視為相容的某些類型的國家幫助。
(二)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就開端著重展開新動力和可再生動力。
1980年,歐洲三大一起體一致理事會發布《關于一起體1990年動力方針與成員國方針和諧抉擇》,要求進一步下降石油消費比例,添加可再生動力的消費比重。[4]該抉擇與上述1974年抉擇一起構成歐洲一起動力方針的開端結構。
1986年,歐洲三大一起體一致理事會出臺《關于展開新動力和可再生動力的一起體方針抉擇》,[5]清晰鼓舞成員國開發新動力和可再生動力,提出了展開新動力和可再生動力的五項準則,構成歐洲一起新動力方針結構。
這一時期,歐洲動力一起方針開端注重新動力和可再生動力的開發和運用,以完結歐洲動力供給多樣化,保證動力安全和充沛取得性。
二、歐盟樹立后將新動力和可再生動力進步為戰略優先事項
1992年,歐洲國家簽署《馬斯特里赫特公約》(又稱《歐洲聯盟公約》),樹立“歐洲聯盟”(EU),歐洲經濟一體化進入更高展開階段。該公約還將“歐洲經濟一起體”(EEC)更名為“歐洲一起體”(EC),將《樹立歐洲經濟一起體公約》更名為《樹立歐洲一起體公約》并進行相應修訂。
在《歐洲聯盟公約》中,進步工業競賽力成為歐盟方針和諧的首要方針之一。此外,《樹立歐洲一起體公約》還新增第130條,清晰要求一起體和各成員國為工業競賽力展開發明條件。
歐盟樹立后,歐委會先后發布多個動力工業方針,并逐步進步對包含“新三樣”的新動力工業的注重程度。
(一)將新動力和可再生動力作為歐盟政治優先事項。
1995年,歐委會發布《歐洲動力方針》白皮書,樹立了可競賽、動力安全和環境保護三大動力方針方針,并要求大力支撐可再生動力技能的研制和運用。[6]
1997年,歐委會發布《未來動力:可再生動力——一起體戰略和舉動方案》白皮書,[7]提出了歐盟可再生動力方針,樹立了可再生動力的消費與占比方針,將展開可再生動力作為完結歐盟經濟添加、工作和進步工業競賽力的重要舉動。
2000年,歐委會發布《歐洲動力供給安全戰略》綠皮書,將展開新動力和可再生動力進步為歐盟的政治優先事項,并著重運用財務東西支撐新動力工業展開的重要性。[8]
總歸,歐盟在這一時期進步了新動力和可再生動力的戰略地位,并將供給補助作為支撐新動力工業展開的重要方針東西。
(二)正式樹立動力戰略方針并將展開新動力和可再生動力作為要點方向。
為應對天然氣危機,歐委會于2006年發布《歐盟可繼續、可競賽、安全的動力戰略》綠皮書,正式樹立了歐盟全體動力戰略的可繼續、可競賽和安全供給三大方針,要求各成員國大力開發可再生動力,鼓舞對清潔動力進行更多出資,并保證歐洲在動力方面的技能搶先全球。[9]
2007年,歐盟成員國簽署《里斯本公約》,修正《歐洲聯盟公約》和《歐洲一起體公約》,并將《歐洲一起體公約》更名為《歐洲聯盟運轉公約》。在國家幫助方面,《歐盟運轉公約》添加了第88條第4款,答應歐委會依據歐盟理事會的授權發布施行細則,對無需事前通報歐委會的國家幫助類型和前提條件進行闡明。《里斯本公約》還增設“動力”一節,初次將進步動力功率、節約動力以及推進新動力和可再生動力展開作為歐盟方針的重要方針之一。[10]
2010年,歐委會發布《動力2020戰略》,指出歐洲的可再生動力搶先地位正在遭到要挾,因而有必要采納辦法穩固歐盟在動力技能商場的競賽力。[11]
2011年,歐委會提出《2050動力路線圖》,意圖是在完結歐盟2020脫碳方針的一起,保證動力供給的安全性和可競賽性,并著重完結三大動力戰略方針(可繼續、可競賽和安全性)的前提條件是進步可再生動力比例。為此各成員國應采納愈加高效的鼓舞辦法,特別是應加大公共資金和私家資金對可再生動力技能研制的支撐力度。[12]
總歸,歐盟在該階段初次將展開新動力和可再生動力寫入公約文件,并將其進步為歐盟動力戰略的重要方針之一。
三、歐盟發布多項涉“新三樣”工業方針并施行全方位補助
雖然《歐盟運轉公約》第107公約束各成員國施行與歐盟商場相沖突的國家幫助,但也答應供給某些類型的國家幫助。該條特別授權歐盟理事會增設更多可以供給的國家幫助類型,而且跟著歐盟展開需要(包含工業展開),歐盟理事會不斷擴展此類規劃。
歐盟向涉“新三樣”等新動力工業供給補助的途徑首要有兩種:一是在歐盟層面,運用歐盟自身的預算資金,經過樹立各類基金等方法,向新動力工業供給補助;二是歐盟成員國運用本國的公共資金,向新動力工業供給國家幫助。
依據歐盟在2023年7月向WTO通報的補助信息,[13]其供給補助的首要類型是結構性補助、農業補助和研制補助。其間,歐盟層面施行的“地平線歐洲”首要是向包含“新三樣”在內的技能研制與立異活動供給補助,意圖是進步歐盟相關工業的全球競賽力。依據該通報,歐盟在2021-2022年供給的此類補助到達約2273.5萬歐元。
近年來,歐盟不斷添加對包含“新三樣”在內的綠色工業或有助于綠色工業展開的相關職業的資金支撐力度,特別是要點注重綠色動力轉型和凈零技能研制等范疇,并將進步全球工業競賽力作為重要方針之一。
(一)經過綠色新政、工業新戰略等辦法進步“新三樣”工業支撐力度。
1. 將展開“新三樣”等新動力工業列為歐盟動力方針中心優先事項
2014年,歐委會發布《2030年氣候與動力方針結構》,主張趕快樹立2030年動力方針與方針結構。該文件著重應保證歐盟動力供給安全,削減進口動力依靠,促進動力供給鏈規劃化和工業化,并要求到2030年可再生動力的消費比例至少占27%,因而各成員國應加大對可再生動力職業的研制、立異和大規劃布置方面的出資。[14]
2015年,歐委會發布《歐洲動力聯盟戰略》,抉擇樹立“歐洲動力聯盟”,要點注重動力安全、內部動力商場、動力功率、經濟脫碳、研制和競賽力這五大范疇,并將展開“新三樣”等新動力工業列為中心優先事項,要求歐盟堅持研制技能的世界搶先地位,展開更為可繼續的交通體系。[15]
2018年,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修訂《可再生動力指令》,要求到2030年可再生動力在動力結構中的占比應至少到達32%,資金支撐應要點用于下降可再生動力項目本錢。[16]
同年,歐委會發布《關于歐洲昌盛、現代化、可競賽和氣候中性經濟的長時間戰略愿景》,提出到2050年應完結溫室氣體凈零排放的“氣候中和”方針,打造“昌盛、現代化、可競賽和氣候中性”的經濟展開方向,并將可再生動力轉型和促進清潔、安全和互聯互通的出行作為完結該方針的戰略途徑和優先事項。值得注意的是,該項戰略愿景將歐盟工業競賽力作為削減溫室氣體排放的要害推進要素,著重應削減歐盟工業對其他國家要害原材料的依靠。[17]
2. 出臺《歐洲綠色新政》和《歐洲工業新戰略》助推“新三樣”工業方針
2019年,歐委會發布《歐洲綠色新政》,將綠色轉型作為經濟復蘇、進步經濟添加耐性和可繼續性的助推器,特別著重動力綠色轉型的要害作用,提出到2030年溫室氣體凈排放量至少應比較1990年削減55%、到2050年應使歐洲成為全球首個“碳中和”區域的兩大方針。
歐盟規劃了完結上述方針的具體路線圖和方針結構,將展開要點聚集在包含“新三樣”在內的新動力工業等方面,方針辦法掩蓋工業、農業、交通、動力等簡直一切經濟范疇,以加快完結進步“新三樣”等新動力工業競賽力的戰略。在動力范疇,《歐洲綠色新政》要點注重清潔動力轉型的三個要害準則:一是保證安全和負擔得起的歐盟動力供給;二是開發徹底集成、互聯互通和數字化的歐盟動力商場;三是優先考慮動力功率,進步建筑物的動力績效,展開可再生動力電力工業。歐委會還要求各成員國樹立愈加完善的互聯互通動力體系和歸納電網,以支撐可再生動力展開。并要求各成員國在全球層面推行歐盟的動力規范和技能,以保證歐盟新動力工業的全球搶先地位和競賽力。[18]
2020年3月,歐委會發布《歐洲工業新戰略》,樹立了三個戰略和方針方針:一是打造具有全球競賽力和世界搶先的歐盟工業;二是完結“氣候中和”;三是刻畫歐盟的數字未來。2021年5月的更新版著重應進步歐盟在健康、綠色和數字方針等要害范疇的耐性。[19]為此,歐委會要求各成員國以變革動力密集型工業為首要使命,從價值鏈的各個環節協同推進歐盟工業綠色轉型。歐委會還要求各成員國合理調集私家資金和公共資金,為綠色轉型供給出資和融資支撐。歐委會還主張修訂歐盟國家幫助條款,以支撐要點范疇展開,包含更好地運用歐盟層面的“歐洲一起利益重要項目”(IPCEI)供給的資金,促進相關范疇出資。
2022年,烏克蘭危機迸發,全球動力商場再度呈現嚴峻失衡。為此,歐委會提出“REPowerEU”方案,將節約動力、出產清潔動力、動力供給多樣化列為三大支柱,以加快脫節歐洲對化石燃料的依靠。同年,歐委會將2030年可再生動力占比方針進步到45%,并采納相關辦法以加快可再生動力答應程序。[20]
3. 將光伏產品和鋰電池作為戰略性凈零技能供給補助支撐
2023年,為進一步執行《歐洲綠色新政》,歐委會發布《綠色新政工業方案》,以進步歐盟綠色工業的競賽力和耐性,使歐盟及其首要成員國可以完結和堅持“新三樣”等新動力工業的全球搶先地位。[21]
2024年,作為《綠色新政工業方案》重要組成部分的歐盟《凈零工業法》和《要害原材料法》收效。
《凈零工業法》旨在促進清潔技能制作業展開。[22]該法一是列明晰包含光伏產品和鋰電池在內的“戰略性”凈零技能清單;二是對有助于完結歐盟2030年動力和氣候方針的技能,要求年布置率至少應到達40%;三是要求各成員國樹立“凈零戰略項目”(NZSPs),以促進二氧化碳減排,進步競賽力和供給安全;四是提出了可用于支撐《凈零工業法》施行的方針東西包,包含加快答應程序和相關行政程序以及和諧私家出資、補助和公共收購的程序。
《要害原材料法》旨在保證歐洲取得安全和可繼續的要害原材料供給,使歐盟可以完結2030年氣候和數字方針。該法更新了歐盟要害原材料清單,列出了戰略性原材料,其間包含鋰-電池級、用于電動轎車出產的永磁鐵。此外還樹立了資金支撐和諧機制,以促進“新三樣”等范疇的要害原材料充沛供給。
(二)樹立電池工業聯盟并出臺電池戰略舉動方案支撐鋰電池和電動轎車展開。
1. 供給補助支撐電動化交通
2018年,歐委會發布《歐洲的可繼續交通:安全、互聯互通和清潔》,提出相關舉動。在動力稅方面,雖然歐盟立法規矩了應交納的動力稅,但該稅率是最低稅率要求,各成員國可以進步部分動力產品的稅率以支撐“電動化出行”(electro-mobility,包含運用電動轎車、電動摩托車、電動公交車等東西)。
歐盟還經過“銜接歐洲基金”(CEF),贊助跨歐洲運輸網絡的建造,以打造清潔、安全、數字化和互聯互通的歐洲交通體系。歐委會著重,電池出產和開發是歐盟清潔動力轉型的戰略要務,也是歐洲轎車工業競賽力的要害組成部分,因而應在歐洲樹立可競賽和可繼續的電池制作工業。
2. 樹立歐洲電池聯盟并擬定電池戰略
2017年,歐委會與利害關系方、部分成員國和歐洲出資銀行一起樹立“歐洲電池聯盟”,作為電池職業展開的重要協作途徑,意圖是聚集歐盟具有的優勢,支撐價值鏈上各參與者之間的協作,打造競賽力和規劃經濟。[23]
2018年,歐委會發布《電池戰略舉動方案》,意圖打造掩蓋原材料獲取和收回、電池單元和電池組的規劃與制作、電動轎車制作、電池收回運用等多個環節在內的電池工業完好價值鏈。該項舉動方案不只旨在應對氣候變化,還致力于增強歐盟電池工業的全球競賽力。[24]為此,該方案包含了六大戰略舉動范疇:一是保證原材料可繼續供給;二是支撐大規劃電池單元制作,并打造完好價值鏈;三是經過加強研制和立異,強化歐盟工業搶先地位;四是訓練電池價值鏈各環節的高水平勞動力;五是盡可能下降電池價值鏈對環境的影響(例如鼓舞在出產過程中盡可能運用可再生動力等);六是保證電池舉動方案與歐盟其他戰略和監管結構的一致性和和諧性。
總歸,為了加快電池和電動轎車工業展開,歐盟經過樹立協作途徑以及樹立復蘇和耐性基金、凝聚力基金、“出資歐盟”基金、立異基金、“地平線歐洲”等名目繁多的基金和贊助方案,推進歐洲電池和電動轎車工業展開,支撐電池和電動轎車工業的制作、布置與研制活動。
(三)施行太陽能戰略并發動太陽能光伏工業聯盟建造。
1. 擬定太陽能戰略
2022年,歐委會發布《歐盟太陽能戰略》,樹立到2025年太陽能光伏發電超越320吉瓦特(GW)、到2030年發電近600吉瓦特的光伏專項方針。[25]該戰略不只將太陽能作為促進歐盟向清潔動力和凈零排放轉型的柱石,還將其作為進步歐盟工業搶先地位的重要途徑。
在該戰略中,歐委會提出四項舉動以完結太陽能愿景:一是經過施行“太陽能房頂方案”,促進快速和大規劃的太陽能光伏布置;二是簡化歐委會國家幫助檢查等方面的答應程序;三是采納辦法進步勞動力技能,保證太陽能出產和布置可以取得滿足的嫻熟勞動力;四是樹立太陽能光伏工業聯盟。
2. 經過光伏工業聯盟推進光伏制作、布置和研制
歐洲太陽能光伏工業聯盟會員廣泛,答應在太陽能光伏范疇展開相關活動的一切公共實體和私家實體參與,包含公司、協會、研制和技能安排、出資者、社會協作伙伴、民間社會安排以及歐盟成員國代表、區域和公共當局。該聯盟首要有以下使命:一是對擴展太陽能光伏制作業規劃存在的妨礙進行剖析,并提出主張;二是促進融資,推進太陽能光伏制作業等方面的商業化展開;三是供給研制和施行方面的協作機制;四是支撐太陽能光伏研制和立異;五是為光伏制作業培育嫻熟勞動力等。
2024年,歐委會、部分成員國和光伏價值鏈的公司代表簽署《歐洲太陽能憲章》,許諾將經過可再生動力拍賣、光伏產品公共收購、布置立異方法的太陽能、為光伏產品的出產設備和出資發明有利條件等方法進步歐洲光伏產品供給鏈耐性,將經過運用一切資金途徑(包含國家幫助)支撐太陽能供給鏈。歐委會方案將進一步經過復蘇和耐性基金、立異基金、“地平線方案”和現代化基金為光伏制作項目供給資金贊助,并將與歐洲出資銀行協作,加強對太陽能價值鏈出資的支撐。
總歸,為了加快光伏工業展開,歐盟經過樹立協作途徑以及樹立復蘇和耐性基金、凝聚力基金、“出資歐盟”基金、立異基金、“地平線歐洲”等名目繁多的基金和贊助方案,補助光伏工業,支撐光伏技能研制和立異。
四、結語:歐盟左右開弓 - 對內很多補助、對外輕視性反補助
(一)對內:施行花樣繁多的“新三樣”補助。
歐盟早在2006年出臺的首個動力全體戰略中,就現已著重促進“新三樣”等新動力展開的重要性。近年來施行的《歐洲綠色新政》《歐洲工業新戰略》《綠色新政工業方案》更是將推進工業綠色轉型作為七大施行途徑之一,聚集新動力展開,助推歐盟涉“新三樣”工業方針成為進步全球競賽力和追求世界搶先地位的中心舉動,并經過至少十一大類支撐性基金等辦法全方位施行補助。
例如,“復蘇和耐性基金”是“下一代歐盟”方案的中心,適用規劃觸及綠色轉型等六大方針支柱,首要為歐盟成員國從2020年2月至2026年12月31日施行的相關舉動供給資金,預算總額為7230億歐元,其間3380億歐元以直接贈款方法向成員國供給,3850億歐元以借款方法供給。成員國有必要擬定國家復蘇和耐性方案,并應至少將37%的資金用于完結氣候方針。到2024年4月,約有879億歐元用于支撐零排放或低排放車輛等可繼續交通項目,占“復蘇和耐性基金”綠色開銷的25.7%。[26]
“銜接歐洲基金”(CEF)是歐盟為完結《歐洲綠色新政》的方針和戰略事項樹立的重要融資東西,意圖是支撐歐盟成員國在交通、動力和數字服務范疇展開高性能、可繼續和高效互聯的跨歐洲網絡。該基金首要以贈款、收購和金融東西方法供給補助。在動力范疇首要用于贊助歐盟清潔動力過渡和動力聯盟建造,要點支撐動力根底設備、跨境可再生動力項目、網絡互操作性建造和內部動力商場整合。2021-2027年,歐盟將供給59.4億歐元此類支撐性資金。[27]
“地平線歐洲”方案旨在促進研制和立異,首要贊助三個支柱范疇:“杰出科學”“全球挑戰和歐洲工業競賽力”和“立異歐洲”?!敖艹隹茖W”項目旨在進步歐盟科技全球競賽力,“全球挑戰和歐洲工業競賽力”項目旨在向“氣候、動力和交通”等范疇的研制和立異活動供給資金支撐,“立異歐洲”項目則意在使歐洲商場立異居于全球搶先地位。[28]“地平線歐洲”方案的首要支撐方法是直接贈款。依據2023年向世貿安排的補助通報,歐盟在2021-2022年供給的此類補助約為2273.5萬歐元。
(二)對外:輕視性反補助。
歐盟在大力展開和補助自身“新三樣”工業的一起,卻對他國“新三樣”產品采納輕視性約束辦法,其實在意圖值得沉思!
在歐盟對華電動轎車反補助查詢中,我國針對歐委會自動依職權主張查詢意圖的正當性提出異議,以為此舉首要出于政治意圖,是保護主義行為。近年來,歐盟自身已供給數十億歐元補助打造電動轎車供給鏈,未來還將繼續全面補助本鄉電動轎車職業。[29]
在8月20日歐委會進行對華電動轎車反補助查詢終裁宣告后,我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再次指出,歐方對華電動轎車反補助查詢預設定論,在查詢各環節的做法均違背其許諾的“客觀、公平、非輕視、通明”準則,不符合世貿安排規矩,是以“公平競賽”為名行“不公平競賽”之實。終裁宣告并未充沛吸納中方定見,仍堅持錯誤做法,裁出高額稅率,并運用抽樣區別對待我國不同類型企業,歪曲查詢結果。該終裁宣告是依據歐方單獨確定的“現實”,而非兩邊一起認可的現實。[30]
德國轎車工業協會指出,為了在2035年完結零排放方針,歐盟商場有必要有滿足的電動轎車供給。而我國電動轎車在歐盟商場的消費價格上漲,很可能使該方針的完結愈加困難。歐委會應當充沛考慮我國對歐洲工業和轎車工業轉型(特別是向碳中和轉型)的重要作用。許多歐洲公司還著重,對華加征反補助稅將對歐盟中低收入的顧客購買負擔得起的電動轎車帶來經濟負擔,并將終究危及歐盟氣候變化應對舉動。[31]
2024年8月9日,我國在世貿安排爭端處理組織向歐盟提出商量懇求(WT/DS626案),[32]指控歐盟對華電動轎車主張反補助查詢的抉擇、查詢中的商量、查詢的進行、對補助以及危害和本質危害要挾與因果關系的開端判決、暫時反補助辦法涉嫌違背《關稅與交易總協議》第6條以及《補助與反補助辦法協議》第1條和第2條、第10條至第17條、第19條、第22條和第32條的相關規矩,在查詢程序和實體問題判決的多個方面均存在違規,危害或掠奪了我國在上述協議項下本應取得的利益。
(三)全體定論:歐盟為打造全球搶先地位很多施行“新三樣”補助
工業方針一直貫穿于歐洲經濟一體化的整個展開進程,動力則是其工業和諧和一起方針的起點?,F在,歐盟以《歐洲綠色新政》《歐盟工業新戰略》《綠色新政工業方案》等文件為引領,樹立起了體系化和全方位的涉“新三樣”工業方針和和諧戰略,經過名目繁多的補助,支撐進步歐盟“新三樣”工業競賽力。歐盟在多份官方文件中一再著重,打造歐洲相關工業的全球搶先地位至關重要。
雖然表面上看,歐盟經過立法監督和約束各成員國施行歪曲商場的國家幫助,可是設置了多種破例,并以促進綠色展開和轉型為托言,不斷擴展破例事項規劃,為歐盟及其各成員國補助“新三樣”留下了充沛空間和靈活性。
例如1957年簽署的《樹立歐洲經濟一起體公約》就已答應成員國為施行“歐洲一起利益重要項目”供給國家幫助,并成為《歐盟運轉公約》國家幫助破例的重要組成部分。現在,該項目首要致力于促進歐洲工業和經濟添加、工作、綠色和數字化轉型以及進步工業競賽力,其間包含“新三樣”范疇。
依據歐委會發布的數據,2018年至2024年8月,歐委會在“歐洲一起利益重要項目”方案下,對電池、氫能、微電子、通訊技能、新一代云根底設備與服務共同意了累計高達362億歐元的國家幫助(共320個項目),其間電池工業獲批68個項目(約占21%),補助總金額達61億歐元(約占17%)。[33]這充沛闡明,為了打造新興工業全球競賽力和世界搶先地位,歐盟正在竭盡全力地施行“新三樣”工業支撐方針。
作者|史曉麗 崔蕓菲 我國政法大學世界法學院
參考文獻
[1]歐委會對華電動轎車反補助終裁宣告: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4_4301.
[2]拜見《聯合國公約年鑒》第298卷第51頁和第52頁。
[3]Counci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Council Resolution of 17 December 1974 concerning Community energy policy objectives for 1985, 09/07/1975, p.2-4.
[4]Counci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Council Resolution of 9 June 1980 concerning Community Energy Policy Objectives for 1990 and Convergence of Policies of the Member States, OJ C 149, 18.6.1980, p. 1-2.
[5]Counci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Council Resolution of 26 November 1986 on a Community orientation to develop new and renewable energy sources.
[6]European Commission, White Paper: an Energy Policy for the European Union, COM(95)682 final, 13/12/1995.
[7]European Commission, Energy for Future: Renewable Sources of Energy-White Paper for a Community Strategy and Action Plan, COM(97) 599 final, 26/11/1997.
[8]European Commission, Towards a European Strategy for the Security of Energy Supply, COM(2000) 769 final, 29/11/2000.
[9]European Commission, Green Paper: A European Strategy for Sustainable, Competitive and Secure Energy, 8/3/2006, COM(2006) 105 final.
[10]Treaty of Lisbon,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2007/C 306/01.
[11]European Commission, Energy 2020 A Strategy for Competitive, Sustainable and Secure Energy, COM/2010/0639 final, 10/11/2010.
[12]European Commission, Energy Roadmap 2050, 15/12/2011.
[13]New and Full Notification Pursuant to Article XVI:1 of the GATT 1994 and Article 25 of the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European Union, 25 July 2023.
[14]European Commission, A Policy Framework for Climate and Energy in the Period from 2020 to 2030, COM(2014) 15 final/2, 28/1/2014.
[15]European Commission, A Framework Strategy for a Resilient Energy Union with a Forward-Looking Climate Change Policy, 25/2/2015.
[16]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 Directive (EU) 2018/2001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December 2018 on the promotion of the use of energy from renewable sources, OJ L 328, 21.12.2018, p. 82–209.
[17]European Commission, A Clean Planet for all - A European Strategic Long-term Vision for A Prosperous, Modern, Competitive and Climate Neutral Economy, 28/11/2018, COM (2018) 773.
[18]European Commission, The European Green Deal, 11/12/2018, COM(2019) 640 final.
[19]European Commission, Updating the 2020 New Industrial Strategy: Building a Stronger Single Market for Europe’s Recovery, 5/5/2021, COM(2021) 350 final.
[20]European Commission, Proposal for amending Directive (EU) 2018/2001 on the promotion of the Use of energy from renewable sources, 18/5/2022, COM(2022) 222 final.
[21]European Commission, A Green Deal Industrial Plan for the Net-Zero Age, 1/2/2023, COM(2023) 62 final.
[22]European Commission, Net Zero Industry Act, 16/3/2023, COM(2023) 161 final.
[23]European Commission, European Battery Alliance.
[24]European Commission, ANNEX 2–Strategic Action Plan on Batteries.
[25]European Commission, EU Solar Energy Strategy, 18/5/2022.
[26]歐委會:復蘇和康復基金記分牌—可繼續交通專題剖析,2024年4月。
[27]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 establishing the Connecting Europe Facility and repealing Regulations (EU) No 1316/2013 and (EU) No 283/2014.
[28]New and Full Notification Pursuant to Article XVI:1 of the GATT 1994 and Article 25 of the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European Union, 25 July 2023.
[29]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就歐盟對華電動轎車反補助查詢終裁宣告答記者問:https://www.mofcom.gov.cn/xwfb/xwfyrth/art/2024/art_0d8d113e1e414bcabfaa3f29636c49a3.html.
[30]歐盟對華電動轎車反補助初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_202401866.
[31]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_202401866.
[32]我國在世貿安排爭端處理組織向歐盟提出商量懇求(WT/DS626案):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626_e.htm.
[33]https://competition-policy.ec.europa.eu/state-aid/ipcei/approved-ipceis_en.
來歷:我國政法大學WTO法令研究中心微信大眾號